易經 坎宮第六卦 豐卦 爻辭管窺
坎宮第六卦
豐卦
外震內離,豐卦。豐大也。上震象烏雲蓋地,下離為明,是卦乃坎卦變至第五爻,五乃君位,原是上坎中位是一陽處二陰中,今第五爻由陽變陰,象君子之明被蒙蔽,大日之明變成油燈斗光,上卦震是突變是驚,要掃除遮蔽之物方免人心浮動妖魅叢生。
豐 ,亨,王假之,勿憂,宜日中。享王徦之,
豐通豊,禮,醴。
初九,遇其配主,雖旬无咎,往有尚。
初爻陽動,為剛發動,前行一爻會遇到內離中位陰爻。離為中女在內為中饋,故云遇配主。
之卦震艮。離為明為名艮為積,往有賞。
艮為山故又為止,離為明,豐卦為蒙蔽,初爻為事情初始,初爻為陽,開始時陽明,但再往前是陰,
九三,豐其沛,日中見沬。折其右肱,无咎。見註
內離上位。內互巽中位,外互兌初位。 之卦震震。內離變震。震為突然為驚。震兌為魅。
沛,水草叢生之處,三爻在內卦之上位仍在內卦又內互巽為草,外互兌為澤。
在大莽澤中見魅。
巽為陰木,木為木枝為肱,兌為折,左陽右陰,折其右肱。震只是驚,无咎。
九四,豐其蔀,日中見斗,遇其夷主,吉。
外震初,內互巽上,外互兌中。
之卦坤離。外震變坤。 外卦初為剛進外。震象為重重烏雲所蓋,變坤為全陰。象日蝕日中見北斗。
外互兌為止為次,中位為主。遇其平時所寄寓之主人。
內互巽為順,震驚變坤靜,不怕日蝕之驚,吉。
六五,來章,有慶譽,吉。
外震中,外互兌上。
之卦兌離,外震變兌。
五爻為君位,故云來商。之卦外兌為有言,內離為明名,言有內涵為名,象得君賜譽。
上六,豐其屋,蔀其家,闚其戶,闃其无人,三歲不覿,凶。
外震上位。上爻為天之位為遠出。
內離為明為光,上震乃重重覆蓋,象蔀蓋其家而內無人。
之卦離離。外震變離。先天八卦離在左旋三位。
註
豐卦
外震內離,豐卦。豐大也。上震象烏雲蓋地,下離為明,是卦乃坎卦變至第五爻,五乃君位,原是上坎中位是一陽處二陰中,今第五爻由陽變陰,象君子之明被蒙蔽,大日之明變成油燈斗光,上卦震是突變是驚,要掃除遮蔽之物方免人心浮動妖魅叢生。
豐 ,亨,王假之,勿憂,宜日中。享王徦之,
豐通豊,禮,醴。
亨,享,祭也。
假通徦,至也。萃卦:王假有廟,王至於太廟。
豐卦,上震壓下離,大人之明受壓,王徦祭禮,宜日中祭,當可無憂。
初九,遇其配主,雖旬无咎,往有尚。
初爻陽動,為剛發動,前行一爻會遇到內離中位陰爻。離為中女在內為中饋,故云遇配主。
之卦震艮。離為明為名艮為積,往有賞。
艮為山故又為止,離為明,豐卦為蒙蔽,初爻為事情初始,初爻為陽,開始時陽明,但再往前是陰,
變艮止,所以云唯旬內无咎。一旬十日,旬內是十天內,短期行事可保无咎,
有如雖不遇主人但遇配主亦有所得。
六二,豐其蔀,日中見斗。往得疑疾,有孚,發若,吉。
內離中位。內互巽初位。 之卦震乾。乾為空為過動。
內卦中位為在宅內。震為重壓,離明在重壓下為燈斗之光。
六二,豐其蔀,日中見斗。往得疑疾,有孚,發若,吉。
內離中位。內互巽初位。 之卦震乾。乾為空為過動。
內卦中位為在宅內。震為重壓,離明在重壓下為燈斗之光。
象遮光的棚蓋太大,日中在家中還要點燈。蔀為遮光之物,內互為巽為草,故云豐蔀為大草棚。
又內互巽為風,二爻是內互巽初位是陰。在人象思想不定。
之卦內離變乾為過動。外卦震為驚。內卦出外卦受驚,故云往得疑疾。
乾為損,有罰。
乾又為空,發若,即揭其蔀則不再暗,吉。
之卦內離變乾為過動。外卦震為驚。內卦出外卦受驚,故云往得疑疾。
乾為損,有罰。
乾又為空,發若,即揭其蔀則不再暗,吉。
又日中見斗亦可解曰日中見北斗,即日蝕。見九四爻。
九三,豐其沛,日中見沬。折其右肱,无咎。見註
內離上位。內互巽中位,外互兌初位。 之卦震震。內離變震。震為突然為驚。震兌為魅。
沛,水草叢生之處,三爻在內卦之上位仍在內卦又內互巽為草,外互兌為澤。
在大莽澤中見魅。
巽為陰木,木為木枝為肱,兌為折,左陽右陰,折其右肱。震只是驚,无咎。
另解,六二日中見北斗,發展到九三連北斗旁的暗星沬星都可以見到,是日蝕蝕甚。
不過此星更常用的名是輔星。而且沬星這個名稱在商或周初文獻未見過。
九四,豐其蔀,日中見斗,遇其夷主,吉。
外震初,內互巽上,外互兌中。
之卦坤離。外震變坤。 外卦初為剛進外。震象為重重烏雲所蓋,變坤為全陰。象日蝕日中見北斗。
外互兌為止為次,中位為主。遇其平時所寄寓之主人。
內互巽為順,震驚變坤靜,不怕日蝕之驚,吉。
由九二蝕既見斗,到九三蝕甚見沬,到九四生光再見斗,是整個日全蝕過程。
六五,來章,有慶譽,吉。
外震中,外互兌上。
之卦兌離,外震變兌。
五爻為君位,故云來商。之卦外兌為有言,內離為明名,言有內涵為名,象得君賜譽。
上六,豐其屋,蔀其家,闚其戶,闃其无人,三歲不覿,凶。
外震上位。上爻為天之位為遠出。
內離為明為光,上震乃重重覆蓋,象蔀蓋其家而內無人。
之卦離離。外震變離。先天八卦離在左旋三位。
豐卦在坎宮是第六卦,坎為刑,上爻為遠,三歲不覿,疑為周禮司圜之上罪三年而舍。
大屋全為草棚所覆蓋,門內不見人,象宅內之人獲重罪離家。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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